近日,首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会议”在靠近首都机场的国门饭店举行。来自欧盟的农业知识产权专家和国内专家交流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与会专家肯定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绩,同时,针对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来自全国31个省市农业厅和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科技企业的230位代表均表示,此次培训受益匪浅,不少代表是第一次全面而深入地接触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这也是国内首次举办的国际农业知识产权培训会议。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次至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可实现农作物增产10%以上。
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农业领域迫切需要一个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
事实上,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已取得初步的成绩。1997年,我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78年文本,同年,开始受理品种权申请。
据农业部科教司统计,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2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上升,总量达到1113件。
在执法力度上,据农业部科教司统计,到2005年,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累计行政查处863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李剑法官介绍,近几年,法院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法院一审收案32件,2003年100件,2004年172件,2005年156件。李剑认为,通过制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能够保护农业相关知识产权,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从而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今后需加大保护力度和范围。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以保证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增强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相比,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方面相对滞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王志本研究员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介绍,到目前,我国基于商标法的证明商标注册保护的产品有150余种;基于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保护的产品达到600种。这与我国丰富的农业自然资源相比,只是很小一部分。
尽管如此,实施保护的效果仍然是清晰可见。据介绍,在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之前,国内不少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鱼目混珠冲击市场,甚至冒名出口;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等国也大量生产绍兴酒,挤占了大半海外市场,严重地危害了正宗绍兴酒产业。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获得原产地保护,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明显好转。
对于农业的专利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蒋和平教授结合转基因抗虫棉专利申请进行了相关介绍,展示了我国农业领域转基因抗虫棉专利现状。然而,与工业技术相比,农业专利申请量仍偏少。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尚需时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章力建指出,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来自基层的科技人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由于长期以来,科研机构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使得基层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要改变这种状况不是短时间能达到的。
同时,国内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由于缺乏相应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
对此,李剑表示,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等案件时有一定难度。因为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蒋和平表示,在科研机构内部,不少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申报课题时,缺乏相应的保密意识。尽管现在已有所改善,但科研成果及论文的著作权保护等仍需要加强。
专家认为,要改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除加强培养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还需加强很多方面的工作。比如,加强法制建设,改变法制保障滞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杜绝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流失的现象。另外,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平衡权利人和相关人员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